
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?”其实俗话说:“圣贤也有三分过,”“智者千虑,终有一失。”例如鲁迅,在著述里面也难免有错。
鲁迅曾经在文章推理中,犯过一种逻辑错误,就是“绝对二分丶非此即彼”的概念错误。
由此坚持“甲乙对立之外”的“第三种”力量“不能存在”。
更由此形成了错误的主张:执行斗争哲学,打击“第三种人”!鲁迅在《又论“第三种人”》(南腔北调集)一文中写道,“所谓‘第三种人’,原意只是说:站在甲乙对立或相斗之外的人。但在实际上,是不能有的。”
他为阐明这种“非此即彼”的判断,竟然举例说:“人体有胖和瘦,……事实上却并没有(不胖不瘦的第三种人),一加比较,非近于胖,就近于瘦。”
鲁迅在这里犯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逻辑错误。就是关于“成对概念”的分类错误。
本来,成对(成双)的概念,可分为两大类。
一类为绝对(实质根本对立丶截然不同的)概念——如人之分为男女,“非男即女”丶而没有“亦男亦女”丶“不男不女”;活体之分为生死丶“非生即死”丶而没有“亦生亦死”丶“不生不死”;等等。
另一类为相对(由比较而得)的概念——这一类成对概念实际上很多,如高矮丶胖瘦丶左右丶前后丶长短……,是必须由双方相互比较才产生出来的,
人的身材并不一定“非胖即瘦”,只有少数处于两端“非常胖”和“非常瘦”,大多数则是“不胖不瘦”,或者跟胖子相比算瘦丶跟瘦子相比算胖的“亦胖亦瘦”;
例如“阿拉木汗”的身材长得“不胖也不瘦”,恰到好处,很漂亮;
人的体型并不一定“非高即矮”,只有少数处于两端“非常高”和“非常矮”,实际上大多数可归于“不高不矮”;
人的品质并不一定“非好即坏”,实际上大多数可归于“不好不坏丶亦好亦坏”的芸芸众生;
又如——
光线的明暗:不明不暗丶亦明亦暗;
感情的爱憎:不爱不憎丶亦爱亦憎;
人群的敌友:非敌非友丶亦敌亦友;
……
实际上,鲁迅写于1933年的著名的《题〈彷徨〉》诗,很明确地表白了自己的社会地位——
寂寞新文苑,平安旧战场。
两间余一卒,荷戟独彷徨。
诗中的“戟”乃为一种长兵器,常与枪同用,所谓刀枪剑戟是也;鲁迅在这里比喻“武器——笔”;
而诗中的“两间”,按照字面可解为“天地”之间,“新旧”之间,一说为“出世丶入世”两种态度之间,又可理解为“左与右”两派之间丶“天堂地狱”之间,“现实与理想”之间;等等。
总之,即使鲁迅自己的诗歌作品,也在实际上承认了自己(至少一度曾经)处于“第三种人”的地位:
“左与右”两派之间的地位,就是“中间派”丶“不左不右”丶“或左或右”的第三种人;
“新与旧”两类之间的地位,就是“转型期”的“不新不旧”丶“或新或旧”第三种人;
“天堂地狱”之间的地位,就是“真实人间”的第三种人;而“天上人和地下人”反倒是不存在的!
鲁迅所指文艺上的“第三种人”虽说是“总有些偏向的,而一遇切要的事故,它便会分明的显现。”然而,有时候(在某问题上)偏向“左”,有时候(在另一些问题上)却偏向“右”,因事因时间地点而异,并不绝对一定。
何况鲁迅本人也曾被当作“同路人”呐!
“绝对二分丶非此即彼”的概念错误,会导致过分的丶极端的“唯斗哲学”;物极必反!
进一步,如再缺乏反省,更会导致唯我独尊丶唯我独革的独断独行,导致不宽容丶不承认“和谐丶和而不同”的多种方式方法,不承认多元选择丶多元存在。
由此可能走向独裁专横的极端,伤害许多不应伤害的朋友。
这是沉痛的历史教训,不幸在鲁迅身上(不仅在他一个人的身上)也有所体现。
[附注] 恩格斯在《辩证法的基本规律》一文中指出:
“辩证法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‘非此即彼’,除了‘非此即彼’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‘亦此亦彼’,并且把对立的东西调和起来……辩证法是更高级的思维方法。”